农业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水土流失以什么为主

  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水土流失地块,以自然恢复为主,按照规定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依法有序退出并予以补划。

  (1)自然保护地体系下水土流失预防保护措施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分区防治”的原则,要加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生态保护力度,采取保护与以自然修复为主的手段,防治区域内的水土流失;依法加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力度,预防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坚持因地制宜,以小流域为单元综合治理的科学防治路线;坚持创新发展,建立统筹协调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管理机制;推动水土保持动态监测评价有序开展,定期发布水土保持公告,为长江经济带建设和国家宏观决策提供依据。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依法有序退出并予以补划。

  (2)严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本条文及相关法规规定,长江流域严格控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禁止在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对方案进行审查审批。对不满足《水利部水规总院关于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情形的,或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规定的不予通过技术审查情形的,一律不予批复。

  (3)强化石漠化地区的综合治理措施

  石漠化是长江流域湿润岩溶地区特有的、在脆弱的岩溶地质基础上形成的一种荒漠化生态现象。石漠化治理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要坚持以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为核心,以提高水土资源的永续利用率为目的,把石漠化治理与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水土保持、人畜饮水、扶贫开发等生态工程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综合防治。本条文及相关法规规定,防治石漠化首先要保护好岩溶地貌地区尚未发生石漠化的地方,预防潜在石漠化的继续恶化演变;对于已发生石漠化的地区要实行综合治理,使其逐步向良性发展,重点应放在轻度和中度的石漠化上,防治石漠化必须多管齐下。例如,搞好封山育林、荒山造林、退耕还林、转变群众生产生活方式、实施生态移民等;同时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个人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与石漠化治理;尤其是要重视调整石漠化地区能源结构,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步伐,减少森林资源的能源性消耗。